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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所在公司的規(guī)章制度中,規(guī)定年度累計遲到、早退達5次及以上的,構(gòu)成嚴重違紀,公司有權(quán)單方解除勞動合同。因為小孩玩手機,將我手機上設置的時間提前了5分鐘,以至于原本推遲幾分鐘下班的我,卻連續(xù)6次提前30秒左右下班。公司未對我作出任何提醒,即以我嚴重違反規(guī)章制度為由,決定將我解聘。請問:公司之舉是否違法?
讀者 雷曉曉
雷曉曉讀者:
公司之舉違法。
一方面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4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(guī)章制度,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(quán)利、履行勞動義務。用人單位在制定、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、工作時間、休息休假、勞動安全衛(wèi)生、保險福利、職工培訓、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(guī)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,應當經(jīng)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,提出方案和意見,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(xié)商確定�!奔匆�(guī)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加強內(nèi)部勞動管理、協(xié)調(diào)勞動關系的工具之一,其建立不僅應當符合對應議定程序及公示程序,且必須符合“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(quán)利”的宗旨,也就是應當具備基本的公平、合理性,不能被無限放大乃至超越勞動過程和勞動管理的范疇,不能違反法律法規(guī)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與之對應,在公司并沒有明確哪些情形屬于早退的前提下,將早退30秒納入其中,明顯屬于過分苛求。且公司完全可以通過簡單地提醒、批評教育加以糾正,卻直接解除勞動合同,無疑違反了公序良俗、公平、處罰相當?shù)幕疽�。另一方面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39條規(guī)定: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……(二)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(guī)章制度的;……”其中的“嚴重”,至少包含兩個要件:一是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;二是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,亦或給用人單位的管理帶來很大不利等。而你早退雖有不妥,但終究是因為時間設置錯誤,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,且明顯不在“嚴重”之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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